索??引??号 | bm56000001/2024-00013083 | 分????????类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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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 | 发文日期 | 1728951660000 | |
名????????称 |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| ||
文????????号 | 〔2024〕187号 | 主??题??词 |
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
张洋:
经查,你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,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期权的行为,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根据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十二条第一款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红吃瓜爆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江苏证监局
2024年10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