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??引??号 | bm56000001/2024-00011427 | 分????????类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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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 | 发文日期 | 1725995520000 | |
名????????称 | 网红吃瓜爆料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(张耀东) | ||
文????????号 | 〔2024〕6号 | 主??题??词 |
网红吃瓜爆料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(张耀东)
当事人:张耀东,男,1972年5月出生,住址:江苏省常熟市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的有关规定,我局对张耀东借用“管某军”等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,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当事人未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,也未要求听证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办理终结。
经查明,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一、账户开立及借用情况
“管某军”东方财富证券账户,2019年8月16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东方财富)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营业部。2020年3月2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,张耀东借用“管某军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
“凌某”东方财富证券账户,2017年4月26日开立于东方财富昌都两江大道营业部。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,张耀东借用“凌某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
“黄某”东方财富证券账户,2017年10月18日开立于东方财富拉萨江苏东路营业部。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间,张耀东借用“黄某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
“王某”东方财富证券账户,2019年9月17日开立于东方财富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营业部。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,张耀东借用“王某”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
二、借用证券账户交易情况
涉案期间,张耀东借用上述证券账户用于证券配售、申购及买卖,经统计,证券交易金额合计3,431,625元。
上述违法事实,有询问笔录、证券公司提供的说明材料、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
我局认为,张耀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。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:对张耀东给予警告,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。
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汇交网红吃瓜爆料,开户银行: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,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,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。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。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红吃瓜爆料申请行政复议(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网红吃瓜爆料法治司),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江苏证监局
2024年9月11日